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三樓,查獲甲○○非法吸用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0一公克(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0‧0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三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四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係與空袋無從析離之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