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十九時許,在新竹市○○街○○巷靈安宮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當場扣得毒品海洛因0點一八公克。惟本案被告經執行強制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期滿後,已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另持有毒品之犯行應為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另就上開查扣之毒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八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00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一八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六七0八三號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第三十八頁】。據此,上開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