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素真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理人 黃駿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9月16日予以公告在案,且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債務人所有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菩提豪華型個人骨灰室1塔位(權狀編號:LLK0000000)之使用權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41萬分之3),已於100年9月23日進行第四次拍賣,未賣出,依債權人會議決議,該不動產將返還與債務人,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