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林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嗣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149,
9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