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甲○○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移轉管轄必於一定條件之下,將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之案件,移轉於無管轄權之法院,若二以上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應以最初受理者,為管轄法院,除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者外,不生移轉管轄問題。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請人以其因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聲請將本案移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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