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230號
原   告  王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新文 即萬通汽車材料行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