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吳健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潭敏盛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