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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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純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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