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黃崇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