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延
訴訟代理人 臧震宗
被 告 陳春梅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英 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