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55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順德 被 告 蔡儀婷 即 蔡沛淳 訴訟代理人 蔡順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