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55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順德
被   告  蔡儀婷蔡沛淳
訴訟代理人 蔡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3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啟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