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民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