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姚信安
被 告 曾珍珍 (ELIZABETHCH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一)、第七行關於「迄
今尚欠金額13,300元未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迄今尚欠金額
133,000元未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