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忠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提出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建物暨所坐落土地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四樓建物暨所
坐落土地於109年5月之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
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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