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7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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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四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李育琪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兩造雖合意由本院為信用卡
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仍有管轄權,而被告
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復為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之聲請,原告當場並表同意,則兩造
就本件管轄法院另達意思表示合致,茲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