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