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甲○○、 劉昭佑 等人證述在卷,及改造手槍一把與子彈殼二顆扣案足佐,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14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面對之殺人未遂罪刑責甚重,則其棄保潛逃之動機亦相對提升,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
羅國鴻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