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聲請人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
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及協議之還款方案內容明細之協商成立文件)。
㈡聲請人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含信用卡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
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之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為清償,請區別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列表提出明細。
㈢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㈣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與各債權銀行為個別一致性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說明
何時毀諾,並提出自個別一致性協商成立起至毀諾之各期清償金額暨其證明,及剩餘之本金。另說明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為何暨其釋明之證據。
㈥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人自行註明之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扶養等支出)。
㈧說明投資儷山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情形,其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㈨請提出支出房租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以及有無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㈩聲請人陳報之撫養權利人( 許水塗 、許 陳昭君許為勝 、許淳
雅)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請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釋明之證據;併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許水塗、許陳昭君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除固定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
,並分項條列說明之;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及現有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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