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 張庭瑋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