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陳芸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咏震 即林新偉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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