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允力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尚盛企業社 孫茂發 │第一商業銀│允力發有限公司│108年1月5日│39,585元│KB0000000││││行歸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