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曾秋英 被告 黃清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3,9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里○○鄰○○街○○號房屋101年度課稅公告現值113,900元)+(苗栗縣○○鎮○○段山下小段640之19地號土地10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面積80平方公尺=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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