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邱鳳琴 被告 邱保衡
號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70元(計算式:房屋現值368,900元×原告主張所有之應有部分136/1000=50,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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