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
丁○○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於95年3月3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又於95年3月27日撤回抗告,有該撤回抗告狀附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54號卷可稽,故前開裁定應已於95年
3月27日確定。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