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款逃亡之虞及同條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2月20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款逃亡之虞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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