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87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賴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