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乙○○
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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