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71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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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促字第71782號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宫文萍

債務人品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永豊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89年2月25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 郭永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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