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告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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