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告台灣省台南市鹿耳門天后宮

法定代理人 林瑞男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原告訴請被告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安南區媽宮段1021之4、1021之5地號土地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76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0㎡+82.4㎡)×公告現值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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