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6號

聲請人 賴炎財

相對人 洪明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51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00年5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5月28日

WG0000000

002

100年6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6月28日

WG0000000

003

100年7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7月28日

WG0000000

004

100年8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8月28日

WG0000000

005

100年9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9月28日

WG0000000

006

100年10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10月28日

WG0000000

007

100年11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11月28日

WG0000000

008

100年12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0年12月28日

WG0000000

009

101年1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1年1月28日

WG0000000

010

101年2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1年2月28日

WG0000000

011

101年3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1年3月28日

WG0000000

012

101年4月27日

13,980元

未記載

101年4月28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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