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及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第15條均約定:「..因違背本契約經貴行提起訴訟時,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間既然約定合意管轄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