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等應給付扶養費,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