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六ОО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叁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