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