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七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中分
二社維字第五一八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鹿王賓館)。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 鍾子 聲相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與證人 鍾子聲 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二組檢查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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