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玖拾陸元,折合
新台幣貳仟陸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