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玖拾陸元,折合
新台幣貳仟陸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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