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按被告刑
事部分,業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
度中交簡字第一一一三號),原告於同年九月四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爰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