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七五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甲警
刑字第一二九四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貳臺(內各含IC板壹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十時四十分許。
2、地點:台中縣○里鄉○○路○○○號藍美人檳榔攤內。
3、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現場紀錄。
3、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