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41號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上訴人櫻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7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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