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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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1163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四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文第一、二、三部分(如附件,因本件受處分人提出異議逾期,應於程序上裁定駁回即可,毋庸贅為實體認定,是不引用原審裁定理由文四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二、抗告人並未提出有利之事證,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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