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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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花簡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之酒測列印紙(序號017130、案號133號)上被測人「乙○○」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欄第1行前段「甲○○」之後補充「於民國95年11月7日18時7分許,」。第4行後段「警察局」之後補充「花蓮分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無任何前科,為脫免告發處罰而犯本罪,所生危害與犯罪後直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偽造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之酒測列印紙(序號017130,案號133號)上被測人「乙○○」之署押壹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王聰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