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46號聲請人 黃增欽 相對人 黃秀珊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增欽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秀珊之遺囑執行人,惟未說明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之原因,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黃秀珊四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受遺贈人及受遺贈物之列表、適當之遺囑執行人選、相關戶籍謄本等,以證明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或無法指定遺囑執行人,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7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24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僅具狀稱已請外交部協尋被繼承人黃秀珊之第一順位唯一繼承人 黃建榕 ,外交部並通知黃建榕將主動與聲請人聯絡,然至今日仍未聯絡,是有關法院要求補正事項,乃難於行事云云,而未為補正。是其聲請難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