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 盛平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下稱及人國小)捐助章程因配合所在地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而變更行政區域名稱及地址名稱,於100年9月3日本校第18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通過修訂完成,經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3日北府教國字第1001298220號函准予核定。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私立學校法第10條規定:「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法人之目的。二、捐助之財產。三、辦學之理念。四、創辦人推舉事項。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次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因配合及人國小所在地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而變更行政區域名稱及地址名稱,故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云云,固據其提出及人國小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出席董事簽名,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3日北府教國字第1001298224號函等件為證。惟查,及人國小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且又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更未變更其組織,而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不符,自無向法院聲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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