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4號上訴人 周憶萍 即被告被上訴人 黃春財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即於103年2月17日送達生效,其上訴期間20日再加在途期間2日,應於103年3月11日屆滿。上訴人延至103年4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顯逾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