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 蘇信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被告 林定諹
李沛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9日下午2時
5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具狀陳明被告中之李沛宸是否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並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准許(附相關裁定)。
三、兩造於庭期前請到庭閱本院調取之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案件之相關卷宗,並就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是否受上開消債案件效力之影響?如受影響,原告得請求之債權為何等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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