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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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0號原告 蔡孟靜 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並向被告請求薪資而涉訟,而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證,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