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良淵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達謙
張羽嫺 (原名 張若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達謙、張羽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時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上訴人起訴時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824,8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824,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總面積│公告現值/課稅現│權利範圍│請求撤銷之價額││││值(新臺幣)││(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100,000元/㎡│163/10000│247,760元│││702地號土地(152㎡)││││├──┼──────────┼────────┼───────┼────────┤│2│高雄市○○區○○段│55,683元/㎡│163/10000│715,805元│││703地號土地(788.65││││││㎡)││││├──┼──────────┼────────┼───────┼────────┤│3│高雄市○○區○○段│861,300元│全部│861,300元│││2121建號建物││││├──┼──────────┼────────┼───────┼────────┤│小計││││1,824,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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