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269號聲請人恆毅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謙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為空白(該支票未載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