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清直輔佐人即被告之女高莉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63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7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清直被訴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心神喪失而依同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10年3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家瑋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宗諺